时间:2025-06-06 15:26
一、劳动仲裁争议范围包括哪些事项
劳动仲裁争议范围如下:
首先,确认劳动关系存疑,像有无事实劳动关系这类情况。
其次,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等环节产生的问题,比如效力、解除合法性。
再者,除名、辞退、辞职等引发的纠纷,如单位不当操作或程序问题。
然后,工作时间、社保等方面的争议,涉及工时、缴纳等。
另外,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争议,例如工资拖欠等。
最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符合范围,双方都能申请仲裁维权。
二、劳动仲裁争议处理的时效规定是怎样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若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出现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仲裁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仲裁中哪些争议事项不可受理
劳动仲裁中,以下几类争议事项通常不可受理: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这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由社保经办机构处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这类纠纷往往涉及政策因素,并非单纯的劳动争议。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其应通过专门的鉴定复查程序解决。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非劳动关系。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一般按普通民事关系处理。
若遇上述不可受理情形,当事人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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