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9 09:26
一、合同期满员工不续签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的补偿标准问题,当用人单位主动向员工明确表明不再续订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根据该员工在本单位所积累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便需向其支付一个月的薪资;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半年但不足一整年的情况,则需将其视为一整年来计算相应的补偿金额;若该员工的工作时长尚不满半年,则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期满多久无效
在不存在任何无效理由的情况下,无论合同的有效期经历了多久,它都拥有持续的效力。但是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那么相应种类的合同将失去有效性:即被宣告为无效、被法院依法撤销、附有着解除条件的条款得到实现、以及附有时效期限的合同到期。
如若有关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之时起,其效力自动消失;而附有无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是在整个期限届满之后,其效力同样自动消失;此外,还需考虑到诸如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到期日期和相关条款,从而使其失去该部分的含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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